原标题:昌发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73943 证券简称:昌发展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为“《公司章程》”)、《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公司内审部门或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违反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更正的,应单独披露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公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四)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前期差 错开始更正的时点,以及具体更正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并抄报监事会。定期报告涉及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符合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错误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9.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对公司内部人员: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且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