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名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经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ESG)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且应包括董事局主席。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全部由董事组成,经公司董事局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相关目标、规划、管理架构、策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支持公司建立高效的ESG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监控系统。
(五)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提出检查建议;
(八)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建议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ESG事项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战略委员会签发的立项意见书,开展进一步的商务洽谈活动,并将商务洽谈结果(包括协议、合同、章程等)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并根据董事会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局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经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ESG)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且应包括董事局主席。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全部由董事组成,经公司董事局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相关目标、规划、管理架构、策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支持公司建立高效的ESG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监控系统。
(五)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提出检查建议;
(八)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建议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以及ESG事项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战略委员会签发的立项意见书,开展进一步的商务洽谈活动,并将商务洽谈结果(包括协议、合同、章程等)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并根据董事会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局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