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3〕30号,安诚保险销售云南分公司(简称:安诚保险云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遭受行政处罚。该事件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条,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的相关条款。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对安诚保险销售云南分公司作出责令其在昆明地区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已于2023年11月20日正式作出,并经云金罚决字〔2023〕30号文书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