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3年11月22日消息,佛山金隆鹏食品有限公司因销售的鸭肠外包装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及冒充注册商标标识,被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根据公告内容,佛山金隆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鸭肠外包装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此外,该公司还使用了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此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佛山金隆鹏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了商标使用及食品安全的违规行为。据此,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以下处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标注虚假产地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二是对销售标注虚假产地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7000元整(¥17000元);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3000元整(¥13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30000元),均上缴国库。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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