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1昆速01 : 昆明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5022.SH 债券简称:21昆速 01
昆明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1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12月 2日(实际付息日:2023年
12月 4日)

昆明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2月 4日开始支付自 2022年 12月 2日至 2023年 12月
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昆明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1昆速 01
3、债券代码:185022.SH
4、发行人:昆明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6.0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期(2+2+1),附发行
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
或第 4 年末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

7、票面利率:本计息期的票面利率为 6.18%,本期债券采用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21 年 12月 2日至
2026 年 12月 1日。如投资者在第 2 年末、第 4 年末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计息期限分别为 2021 年 12月 2日至
2023 年 12月 1日、2021 年 12月 2日至 2025 年 12月 1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年至 2026年每年的
12月 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在第 2 年
末、第 4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 2021至 2023年每年的 12月 2日、2021至 2025年每年
的 12月 2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2月 2日至 2023年 12月 1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6.1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61.8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2月 1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12月 4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 2021年 11月 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1年 34号),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昆明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盘龙路 25 号院 1 幢 2 楼
联系人:翟婧
联系电话:0871-63202052
2、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3 楼
联系人:朱杰、李紫惠
联系电话:021-3803179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联系人:王博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21昆速01 (185022): 昆明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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