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公布了这样一个最新案例——电诈受害者、90后女士王某在银行贷款20万后,以银行审核不严为由拒绝还款,但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仍需偿还本金和利息。
90后江西女子被电信诈所误 在邮储银行贷款20万转给骗子
据文书披露,王某1990年人,住江西省上饶市。2022年11月,王某在街上接到诈骗电话,对方称自己是上饶防疫办的工作人员,询问王某是不是此前去过南京,要求对其进行强制隔离。
王某否认后,对方随即称可能是因为王某的信息遭人冒用,要求她下载视频聊天软件,登记和验证其银行卡信息。在某酒店附近,王某和诈骗分子进行了视频通话,并在对方的诱导之下,通过本人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向对方多个银行卡进行大额转账,累计金额达537400元。此后,王某意识到自己受骗,并向警方报案。11月7日,警方出具立案决定书,告知王某该案符合诈骗犯罪已被刑事立案。
令人惋惜的是,王某转走的53万人民币中,还包括其向邮储银行申请的贷款。据邮储银行莲花县支行披露,11月6日,王某通过线上向该行申请邮享贷,经线上审批后,生成电子合同,约定授信额度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银行当日向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年利率3.85%。此后,王某一直没有还款,银行只得将王某告上法庭。
用户指责邮储银行审核不严 法院一审判决用户需还钱
近期,这起案件在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自称,2022年11月6日,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电信诈骗,其并未与银行签订过《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也没有收到过借贷资金,双方的借贷合同无效。
王某还称,自己全程并不知道贷款行为,而是银行被诈骗分子欺骗,审核的不严谨导致银行放款。“银行存在审核不严谨,仅通过被告的面部识别就进行放贷并未对被告本人进行核实。”
法院一审指出,王某被诈骗向派出所报案并不能否定其已向银行申请过贷款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原告贷款平台及操作流程存在漏洞。且从王某的陈述内容可以看出,案涉款系其主动转账,虽然庭审中否认该情形,但即使案涉款项非王某亲自操作,综合全案来看,造成王某损失的根本原因,也是其轻信诈骗分子,因而使得个人信息等被泄露所致,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应当由王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应支付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
类似案例屡见不鲜 律师称银行可加大风险提示但关键仍在储户自身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类似此类在诈骗分子引诱下,储户在银行转账或者申请贷款后再转给骗子子,由此引发储户和银行之间的诉讼并不少见。大部分案例均判决银行无责。
比如,在南京市中院审理的某起案件中,姚某遭遇电信诈骗损失29万。姚某将卡号、银行卡密码、手机信息透露给骗子后,犯罪分子直接登录姚某的手机银行,并以姚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后将钱转走。南京中院认为,银行在为姚某办理银行卡等业务时,已尽到了应有的保障义务,对姚某的损失无需担责。
丰台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例显示,退休人员杨某遭遇电信诈骗后,通过某银行支行的自动存款机,向骗子转款近5万元。杨某此后起诉银行,认为自己被骗是由于银行网点不闻不问,疏于管理。银行则认为,银行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杨秀云是在自助机上自行完成汇款,且自助机上有安全提示,自助区域也循环播放防诈骗提示。法院最终未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也有案例表明,在有力证据下,一些法院也会判决银行担责。王某被骗子所诱导,将12万元在河北涿州农商行南良沟支行转入骗子账户。王某起诉银行,认为在办理转账业务过程中,其在《支付业务凭证》上填写完收款人为何某及其账户的相关转账信息,该支行未加审查核实,录入信息中跟后来得知被骗后查证的开户行和行号并不一致,应该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该支行虽按王某填写的业务凭证操作汇款,但收款账号的开户行与王某填写的开户行明显不一致,该行未尽提示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定银行承担30%损失。
对此,湖南某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言,理应明白要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此类电诈受害者,其遭遇固然值得同情,但也不可能逃避自身的民事责任。无论是向朋友借款还是向银行贷款,都是独立于诈骗之外的民事行为,除非能够提供证明银行等存在明显审核不严、非法放贷的明确证据,否则其借贷行为应当依约履行。
律师认为,从近年的情况来看,银行在防范电信诈骗方面已作出了巨大努力,也有不少银行大堂人员劝阻老人大额转账避免损失的报道。对于储户来说,增强自身防范意识才是关键,毕竟诈骗层出不穷。当然,客观来看,银行防范电诈的努力主要集中在线下,除了限定转账额度之外,也可考虑在网络贷款审核等方面作出更多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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