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建工02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3年第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3年第六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债券代码:163267. SH 债券简称:20建工 01 债券代码:163268. SH 债券简称:20建工 02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2023年11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说明书》、《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之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浙商证券所做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 (品种一)
20建工 01
 
3+2年期
发行人于本期债券第 3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前的 20个交易日 披露了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的公告。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 面利率为 1.00%
2023年 2月 14日,发行人披 露《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 者)(品种一)回售实施公 告》,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 回售登记期内(2023年 2月 22日至 2023年 2月 28日)进 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 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最终在回售登记期内有面 值 13.99亿元债券登记回售。 回售结束后本期债券余额 1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公告回售登记期为 2023年 2月 22日至 2023年 2 月 28日
14亿元
100万元
2020 年 3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月 15日债券利率为 3.2%,2023 年 3 月 16 日起 债券利率为 1.00%
2020年 3月 16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 至 2025 年每年 3 月 16日 (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3 年每年 3 月
16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5 年 3 月 16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 日为 2023 年 3 月 16 日 (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最后 一期的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面向《管理办法》规 定的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 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 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 档结果进行债券配售。
无担保
AAA/AAA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 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 承销。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用于偿还公司 有息债务

二、重大事项
浙商证券作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品种一)(债券简称为“20建工 01”,债券代码为“163267”)、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品种二)(债券简称为“20建工 02”,债券代码为“163268”)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本次债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管理办法》、《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诉讼与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1、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津 03民初 1354号、(2022)津 03民初 1355号) (1)基本情况
2022年 4月,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原告)以融资租赁纠纷为由将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基于2017年 11月 12日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T2017ZZ015-R001、GT2017ZZ016-R001),请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0,880,171.67元、140,880,171.67元;②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 3月 31日)分别为人民币 46,267,076.16元、46,267,076.16元;③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分别为人民币 300,000.00元、300,000.00元;④被告承担两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当前进展
2023年 5月 4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2022)津 03民初 1354号、(2022)津 03民初 1355号作出一审判决,两案判决机施集团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121,981,033.34 元、 121,981,033.34元,利息 13,753,262.86 元、13,753,262.86 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 10月 16日,天津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北京银叶金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云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郑新类、姜敏南企业借贷纠纷案
(1)基本情况
2020年 1月,北京银叶金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以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云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郑新类、姜敏南为被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①被告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银叶金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4亿元,被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对其中人民币7,162.5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被告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 4亿元的借款期间利息人民币 3,269.5万元,被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对其中人民币 494.8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 18%的标准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 4亿元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 2019年 12月 13日共计人民币 9,331.5万元)。被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对其中人民币 7,162.5万元的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算至 2019年 12月 13日共计人民币 2,387.5万元);④被告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等(暂计人民币 100万元),被告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原告对被告郑新类出质的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54%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金额为限;⑥原告对被告姜敏南出质的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6%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金额为限;⑦原告对被告云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出质的云链电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金额为限;⑧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⑨被告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⑩被告郑新类、姜敏南对前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当前进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年 1月 14日受理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2023年 9月 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富申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北京银叶金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 400,000,000元、利息 32,6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郑新类、姜敏南、云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三、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披露事项不影响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整体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和本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债务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冯佳慧
联系电话:010-6554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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