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光光电: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证券投资部、财务管理部、各事业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及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二)协助有关部门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形成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草拟的议案,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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