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奥比中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审阅黄源浩先生、肖振中先生、陈彬先生、江隆业先生、闫敏先生、梅小露先生、靳尚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相应职务的任职要求,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靳尚女士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经查询,上述拟聘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源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肖振中先生为公司首席技术官,聘任陈彬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官,聘任江隆业先生、闫敏先生、梅小露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聘任靳尚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关于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参考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奥比中光(广东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四、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七、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助于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公司科创属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傅愉(Fu Yu)、陈淡敏、晏磊、徐雪妙
2023年10月27日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审阅黄源浩先生、肖振中先生、陈彬先生、江隆业先生、闫敏先生、梅小露先生、靳尚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相应职务的任职要求,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靳尚女士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经查询,上述拟聘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源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肖振中先生为公司首席技术官,聘任陈彬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官,聘任江隆业先生、闫敏先生、梅小露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聘任靳尚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关于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参考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奥比中光(广东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四、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七、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助于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公司科创属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傅愉(Fu Yu)、陈淡敏、晏磊、徐雪妙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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