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晶晶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暨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相关人员表示,《指导意见》提出的司法政策和举措更加具体,针对性更强,有助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的法治保障
“近10年来,民营企业数量增长了3.7倍,在企业中占比增至92.4%,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表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以审判工作现代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今年1-9月,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9797件,审结11517件,化解债务1.08万亿元,帮助1000多家企业实现涅槃重生。
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一直是企业家所期所盼。在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指导意见》强调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导意见》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的法治保障,营造公正透明发展环境。”民建北京市海淀区企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康爱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法律应成为企业合法经营的保障而不是成本。在当前市场复苏的关键时刻,必须加大司法服务、司法保障、司法救济的力度。
康爱军表示,一方面,对市场主体来说,应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容错纠错机制。当前,涉及税法、知识产权、劳动法、环保法等领域法律不断完善,对中小微企业主来说,因先行先试,为推动发展而出现的过失,相关部门应更加宽容。另一方面,对执法部门来说,个别执法部门及其中介机构利用法律优势以及带来的不对等地位进行权力寻租,比如,对某些行业领域设置不科学的“隐性台阶”、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等,对此类“知法者违法、执法者犯法”的行为,应从严纠治、标本兼治。
降低融资成本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资金流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生命线,融资难、融资贵更是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的难题。在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方面,《指导意见》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5项司法保障措施,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民建北京市海淀区企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易海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欣宁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是发展的“血脉”,当前,一些民营企业因受结构性调整、行业周期等影响陷入困境,导致企业信用等级下降,中小企业贷款更加困难,加之抵押标的物单一,一些信贷中介市场不够规范,“过桥贷”、中介费等成本普遍较高。《指导意见》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有助于强化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让金融“活水”更好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如何多措并举,不断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王欣宁建议,一是加强订单融资可行性研究和运用,通过考察知名品牌企业对贷款企业的订单合同等内容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三是创新信贷品种和融资工具,对不同企业类型开发不同融资方式。四是强化信贷政策落实,切实减轻企业的融资成本。五是建立金融支持地方发展奖励机制。六是加强贷款中介机构监管,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贷款中介机构监管规则,实行贷款中介机构准入许可管理,依靠数字智能技术支持,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此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