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航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 : 中航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请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20号),注册日期为:2021年 11月 2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信用类金融工具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人出现违约,或由于同业存单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同业存单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流动性风险是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卖出同业存单,可能给基金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AAA、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同业存单构成:
(1)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币种为人民币;
(2)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
(3)上市期限:7天及以上;
(4)主体评级:AAA;
(5)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只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主要人员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更新,以上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3年 7月 31日,其他内容未作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第一部分 前言
《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同业存单利息、证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 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1号楼1层101内10层B100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的北京亚洲金融大厦B座1001、1007、1008单元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成立日期:2016年06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联系人:蒋莹
电话:010-56716121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有股份55%、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公司成立监事会,由1名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和2名职工监事组成。监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杨彦伟先生,董事长,1975年 3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历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结算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结算存管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财务副总监,现担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 12月 30日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游江先生,副董事长,1986年 2月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自 2010年 3月至今任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历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机构业务部专员、营销中心经理、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 12月 29日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建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1964年 8月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信银行总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20年 7月 1日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现兼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募基金专业委员会联席主席、资产证券化业务委员会联席主席。
杜鹃女士,董事,1979年 10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分公司、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华夏银行总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9月至今任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现担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中航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 12月 23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华杰先生,董事,1978年 11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本科学士,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专业。曾供职于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 4月至今,担任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首颐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北京首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首颐至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海南首颐汇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首颐德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北京侨创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静态交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监事、北京首钢产业转型基金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坚石天汇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自 2021年 3月 29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芊先生,董事,1984年 9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威尔士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供职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驻香港澳门代表处、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2017年 9月至今,担任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北京首元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北京首钢绿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北京首钢新能源汽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石创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首宝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北京启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猎户星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钢有商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首新万泰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首佳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自 2021年 3月29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立夫先生,独立董事,1972年 10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历任东北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2011年 7月晋升为教授,现任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高教学会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分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大连市金融学会监事、大连市农村金融学会理事与副会长。自 2020年 12月 9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宝文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 9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自 1989年毕业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历任中央财经大学信息系副主任、科研处处长等职,现担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上为上市公司),兼任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英视睿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20年 7月 1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海涛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 11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自 2006年 4月至今,任职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担任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自 2023年 4月 3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娜女士,监事会主席,1981年 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供职于百事食品(中国)、壳牌统一(壳牌集团)、百度、九鼎借贷宝、第四范式,2019年 12月加入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现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 2021年 8月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俊洁女士,监事,1991年 9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曾供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2019年 3月加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现担任合规部总经理助理。自 2020年 7月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韩丹女士,职工监事,1986年 5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双学士,毕业于北京服装学院会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曾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 9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自 2018年 1月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
卓之琳女士,职工监事,1989年 2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管理学专业。曾供职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州街支行、北京分行托管业务部。2018年 4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自 2022年 2月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
武国强先生,督察长,1977年 9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具有 10年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工作经验。曾先后供职于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北京雪湖银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雪湖(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2020年 7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裴荣荣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986年 1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与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合作开设工商管理专业,香港注册会计师、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9年 9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21年 12月 15日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兼任北京证券业协会金融科技与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
邓海清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1976年 8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曾供职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中信证券研究部、资管部、九州证券、蚂蚁金服研究院、华尔街见闻研究院、中国财富管理 50人论坛(中关村国研财富管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兼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不动产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2020年 7月至 12月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2021年12月15日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86年 1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学位,毕业于暨南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职于深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兼任北京证券业协会公募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创新与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投资协会金融业资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 7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21年 12月 15日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君彧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1979年10月生,中国国籍,预备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深圳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信息系统开发,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先后任系统开发岗、金融创新部开发负责人、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23年4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31日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茅勇峰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1983年 1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金融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具有 10 年以上投资管理经历。曾供职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稽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岗、金融市场部投资分析岗、金融市场部副经理兼投资经理岗。2017年 8月至今,任职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8年 6月至今,担任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景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4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1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晨 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至今,担任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航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3月至今,担任中航瑞华 ESG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8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1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旭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5月至今,担任中航瑞发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祥源先生,1988年 3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CFA ,FRM,毕业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金融管理专业,曾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 5月至今,担任中航瑞华 ESG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傅浩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曾先后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等。2021年 9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建先生,主席,(简历请参见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邓海清先生,副主席,(简历请参见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傅浩先生,副主席,基金经理(简历请参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茅勇峰先生,委员,基金经理(简历请参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术勤先生,委员,基金经理,1990年 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专业,曾任职于北京安邦咨询公司担任宏观研究员、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资产管理部投资助理、华尔街见闻研究院担任宏观研究员,2020年12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2月至今,担任中航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至今,担任中航瑞发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路立浩先生,委员,1986年4月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曾任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委员会,管理层设立督察长、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2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812.81亿元,比去年末增加0.27%。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七十九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基金托管人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基金托管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号院 1号楼 1层 101内 10层 B100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号的北京亚洲金融大厦 B座 1001、1007、10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联系人:杨娜
电话:010-56716116
(2)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avicfund.cn)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网站(www.avicfund.cn)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的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号院 1号楼 1层 101内 10层 B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号亚洲金融大厦 B座 1001、1007、1008单元
电话:010-56716146
联系人:王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 1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 1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邱靖之
联系人:丁启新
联系电话:021-51028018
传真:021-58402702
经办会计师:丁启新 周任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1年 11月 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720号文件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每个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平台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30.00)/1.00=100,030.00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得到 100,030.00份基金份额。
6、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结果
截至2021年12月1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643,467,896.83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79,830.61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76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643,547,727.44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中航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于 2022年 1月 1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2022年 1月 12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每个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 7天的最短持有期,7天后方可赎回,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0/1.0500= 95,238.1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其可得到 95,238.10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元,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0份,在当日全部赎回,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800=128,000.00元
即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0份,假定该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元,全部赎回,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8,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6、7项除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券、非成份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3、债券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其他投资策略。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或债券一、二级市场间的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即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标的定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略,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格偏离度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增/减仓操作;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该指数样本券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 AAA、发行期限 1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组成,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信用评级为 AAA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样本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 AAA、发行期限 1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中文名称: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指数简称:同业存单 AAA
英文名称:CSI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AAA Index
英文简称:NCD AAA
指数代码:931059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2014年 12月 31日为基日,以 100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同业存单构成:
①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币种为人民币;
②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 ③上市期限:7天及以上; ④主体评级:AAA; ⑤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4)指数计算 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报告期样本总市值=∑[(净价+应计利息)×发行量] (未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