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美的集团: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激励对象调整、注销到期未行权期权以及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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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激励对象

调整、注销到期未行权期权以及行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5-204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或“公司”)的委托,就美的集团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以及激励对象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注销到期未行权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以及第四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美的集团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及调整、注销、行权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美的集团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项。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美的集团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的集团为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的集团实施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美的集团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的集团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美的集团于 2019年 5月 13日召开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根据美的集团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美的集团于 2024年 6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注销第六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及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同意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

3、 美的集团于 2024年 6月 1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对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的集团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公司确认,本次调整情况如下: 1、 有 41人因离职原因被公司董事会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上述 41名激励对象所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共 40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 有 78名所在单位 2022年和 2023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为“一般”或“较差”,依据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上述 7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行权的318,000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予以注销。

3、 有 23名 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的,依据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上述 2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行权的 255,000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予以注销。

4、 根据上述调整,第六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8,491,250份调整为 7,518,250份,合计注销 973,000份期权。

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注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第六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公司确认,本次注销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在该等行权期届满后,甄锦鹏、陈玲娟、EMILIANO RUPERTO ROMEO GAMBETTA等 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5,100份。根据《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该等行权期届满后,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因此,对于前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行权的 15,100份期权将予以注销。

本所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行权相关事宜

(一) 本次行权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6月 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公司确认,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777名,本次行权的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518,250份。

(二) 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

1、 本次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的行权(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第四个行权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2023年的净利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4)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行权只有在前一年度考核得分在 B级及以上,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两个年度业绩考核为“达标”的,可全额参与当年度股票期权的行权;若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一般”的,则当年度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的 65%可行权,当年度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的 35%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为“较差”的,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2、 本次行权条件的满足情况

(1)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公司不存在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述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述的不得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本次行权的 777名激励对象 2023年度个人业绩均考核合格,且所在经营单位 2022年度和 2023年度考评不属于“较差”。

(4)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公司 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719,935千元,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行权可行权的 77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行权的股票数量符合《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2、《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本次行权条件均已满足。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美的集团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美的集团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激励对象调整、注销到期未行权期权以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刘 兴

吕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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