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注1:2024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海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要求公司对相关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自查。
(2)核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的合规性; (3)查阅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4)查阅公司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文件; (5)查阅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 (6)查阅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如适用)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 用)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等(如适用)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三)信息披露 | |||
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 (2)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3)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文件; (4)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相关信息、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注1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注1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注1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注1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 易网站刊载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治理层、管理层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了解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 (3)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相关合同、凭证、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 注1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注1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注1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情形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 (2)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3)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 情形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 | √ | ||
险投资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六)业绩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 (2)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等资料;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行业发展状况等资料。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注2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注2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注2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 (2)查阅公司及股东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相关文件、信息披露等资料。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交流; (2)查阅并核查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查阅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大额资金往来等其他 重要事项的相关合同、凭证、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 (4)查阅行业发展状况等资料,网络搜索相关媒体报道。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注2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注1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或者风险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注3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注2: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因公司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情况,保荐机构无法对该事项发表意见。
注3:2024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海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要求公司对相关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自查。
1、公司被海南证监局责令整改 2024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海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 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要求公司对 相关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自查,并于收到决定书之 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目前公司尚在整改过程中。 2、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鉴于公司尚未自查 完毕,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无法 按时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 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3、整改进展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正按照《关于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的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并在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推进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尽快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同时,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被海南证监局责令整改、 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相关风险,谨 慎开展投资活动。(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舟 田稼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