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84号)显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10宗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关联方名单不完整、绩效薪酬管理不合规、员工与名下授信客户发生资金往来、未合理分担小微企业抵押物财产保险费用、将同业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市场风险管理不审慎、信用风险管理不到位、授信“三查”不尽职、互联网贷款异地客户识别机制不完善、数据治理存在欠缺。 

  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对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3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