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好利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草案)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好利科技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29日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
2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3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对外担保、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关联交 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当年累计资产 抵押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 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 | 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占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当年累计资产抵 押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 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 |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违反本章程 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 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 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 责任。 董事会审查决定交易额3,000万 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 交易。 董事依据本条规定决定对外担保 事项,除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 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 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 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依据本条规定决定对外担保事 项,除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董事会可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 围以外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与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 及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 |
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可采取现 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 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可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 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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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可预期的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并结 合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 分配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公司应当进行现 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公司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利润投资较有利、股本规模需扩充等 情况下,可以选择派发股票股利;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成长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可预期的购 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重大投资计划或 现金支出等),并结合公司当期经营利 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 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重 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公司在营业收入快 速增长、利润投资较有利、股本规模需 扩充等情况下,可以选择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成长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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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 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注重对全体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 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 程中,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注重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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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就 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公司应通过 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等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股 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 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方案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六)公司应根据既定利润分配 政策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 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按 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 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具体用途,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 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监事应当就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同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等方式),充分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 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方案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六)公司应根据既定利润分配政 策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会 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具体用途。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 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或修 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数监事通过,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 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 (七)由于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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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并应对年度内 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七)由于外部经营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发展战略的变 化,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确有必要对有关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 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详细论 证及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 中小股东投票权。 (八)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 营状况、投资规划、发展战略的变化, 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确有必要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意见,并详细论证及说明原因,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为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 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八)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 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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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29日
公司章程>